中英緬甸條款,20.5×33公分,臺北故宮博物院藏。
中法戰(zhàn)爭後,英國為抗衡法國在中國西南邊界的勢力,於光緒十一年藉口緬王處罰英國木商公司私運木材案,出兵俘虜緬王錫保,並在次年元旦照會清廷,宣佈上緬甸併入印度。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,總理衙門大臣奕劻與英國前駐華公使歐格納於北京簽訂「中英緬甸條款」五條,載明:(一)英國允許緬甸每十年循例向清王朝進呈方物一次、(二)清政府承認英國在緬甸取得的所有權利、(三)中英兩國應派員勘定中緬邊界以及另立邊界通商事務專章、(四)英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入藏,惟原則上規(guī)定了藏印邊界通商。至此,緬甸完全由英國掌控,清廷僅維持與緬甸宗藩關係的虛名而已。